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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服务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24 10:57:37    浏览次数:

                                             京工商发(2013)85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为简化办事程序,鼓励社会创新创业,营造首都良好发展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化名称登记手续

    下方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由名称登记两级复核制改为分局直核制,绝大多数行业的名称核准由分局直接核准。

    允许跨区县申办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除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名称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本市任一区县工商分局申办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彻底简化名称申请程序,申请人凭《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可申办名称,不再要求申请人由全体投资人共同委托。登记机关在名称预先登记环节进行办照风险提示,不再对投资人资格、住所(经营场所)进行预审查。

    冠以所从属企业名称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可以不标明行业,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域划用语。

    冠以所从属企业名称的分支机构,以名称可以使用“华北”、“北方”、“京南”、“京西”、“地区”、“区域”等字样作为地域用语。

    二、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不再执行注册资本入资专户管理制度。股东或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商业银行机构作为货币资本(金)的缴存机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办理登记,不再要求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三、实行章程、合作协议非重点内容免审制度

    对章程、合作协议内容,登记机关仅审查其中的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金)数额、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及缴付期限等重点内容,其他内容全部免审。

    股东或投资人可以依法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企业自治管理事项。登记机关可以提供章程或合伙协议参考格式服务,但不得要求企业按照统一参考格式制作章程或合作协议。

    四、简化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申请书可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不再要求加盖公章。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内资企业变更住所、经营范围,不再要求提交相关协议、决定和修改后的章程或协议。企业自愿要求提交决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登记机关应当接受。

    经所从属企业书面同意,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项目可以超出所从属企业,不再要求所从属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增项。

    五、简化股份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托管的,不再要求向工商部门申办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六、简化企业集团登记手续

    企业集团登记与集团母公司变更登记合并办理,不再要求提交集团章程及《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书》,《企业集团登记证》与变更后的母公司营业执照一并核发。

    经集团母公司书面同意,集团成员单位可以在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登记机关不再审查集团母公司与成员单位的投资关系。

    七、简化市场内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

    有形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可凭协助结税单位(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缴纳税款情况说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八、下放审批权限

    下列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或市局派驻分局工作人员登记:

    1、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3、注册资本(金)在上述限额以下的人才中介机构。

    九、提高审批效率

    各县区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的时限,并对外作出统一承诺。

    加快网上办事速度。网上提交的登记申请,自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应予答复;根据答复要求补正、改正后再次提交的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十、优化服务方式

    提供个性化一次性告知服务,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一次性告知单订单式配置和按需提供。

    对现有登记文表进行简化分类,为申请人提供与申办事项对应的登记申请书和通俗易懂、简捷和人性化的填表告知服务。

    实现登记注册咨询服务电话在市区两级登记部门的全开通,安排专人负责接听答解。

    在全市各登记机关推行执照寄递服务。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登记注册“零见面”机制,实现“足不出户即可办照”。

    十一、附则

    本意见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非法人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作为本意见的附件。

    本意见自2013年11月1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服务意见的实施细则;

          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跨区县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工作规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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